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於2012年12月26日生效,同時廢止1998年1月19日釋出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於2012年12月26日生效,同時廢止1998年1月19日釋出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