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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對撤訴的規定是:
1、撤回起訴應當報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並以書面方式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2、撤回起訴後,沒有新的事實或者新的證據不得再行起訴。
3、在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就當審查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理由,並作出是否准許的裁定。
【法律依據】
根據《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七十七條,在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就當審查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理由,並作出是否准許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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