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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迴避的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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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迴避的規定是怎樣的

刑事訴訟法中,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出迴避要求,被要求迴避的人員同意迴避的,由迴避人所在機關另行指派他人蔘與本案的偵查、起訴和審判。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出迴避要求,被要求迴避的人員不同意迴避的,屬於迴避爭議。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