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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數判斷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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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數判斷標準是怎樣的

罪數,是指一人所犯之罪的數量;區分罪數,也就是區分一罪與數罪。判斷標準:“構成要件說”,同時考慮刑法的特殊規定:

(1)明確“禁止重複評價”原則。

(2)對幾次相同的犯罪行為進行一次評價,累計數額的犯罪。

(3)對一個犯罪行為的評價能否包含對另一個犯罪行為的法律評價。

(4)是否只對一個法益造成侵害。

(5)行為是否具有持續性和連續性。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