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工作主要內容如下:
1、編制監理工作細則。
2、熟悉合同檔案,瞭解施工現場。
3、參與場地交驗及設計交底工作,審查承包商提交的複測成果。
4、督促和檢查承包商建立質量和安全保證體系。
5、參加第一次工地會議和主持常規工地會議。
6、釋出開(復)工令,批准單項工程開工報告。
7、稽核承包商授權的常駐現場代表的資質,以及其他派駐到現場的主要技術、管理人員及試驗人員的資質;初審分包合同和分包人的資質。
8、儲存所有的原始資料和其它應妥善保管的一切資料。
9、審批承包商擬用於本工程的原始材料、成套裝置的品質以及工藝試驗和標準試驗。
10、審查承包商擬用於本工程的機械裝備的效能與數量。
11、審批承包商實施本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方法或工藝。
12、控制重要外購成品件或半成品件的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