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情況都是10天。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後十日內發出執行通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後十日內發出執行通知。
執行通知中除應責令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外,還應通知其承擔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的遲延履行利息或者遲延履行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並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