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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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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是什麼

我國民事訴訟對案件事實的證明必須達到以下的四項標準:

1、據以定案的證據已查證屬實;

2、案件事實均有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

3、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

4、得出的結論是惟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