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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事訴訟對案件事實的證明必須達到以下的四項標準:
1、據以定案的證據已查證屬實;
2、案件事實均有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
3、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
4、得出的結論是惟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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