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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證據證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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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證據證明標準

民事訴訟證據證明標準又稱證明要求,是指法官在訴訟中認定案件事實所要達到的證明程度。證明標準確定以後,一旦證據的證明力已達到這一標準,待證事實就算已得到證明,法官就應當認定該事實,以該事實的存在作為裁判的依據。反之,法官就應當認為待證事實未被證明為真或者仍處於真偽不明狀態。

【法律依據】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3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於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並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是我國對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的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