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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人要提交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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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人要提交哪些材料

1、公安機關製作的調解書、調解終結書。

2、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或上級公安機關重新認定的決定書。

3、醫院診斷證明、病歷或法醫鑑定結論。

4、醫療費單據、交通住宿費憑證等證明材料

5、誤工經濟損失的證明材料,包括誤工天數和誤工費數額。

6、殘疾者應提供傷殘評定結論,需要配備殘疾用具的應出具醫院證明。

7、死者生前或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撫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及該被撫養人是否還有其他撫養人的證明材料。

8、財物直接損失,如因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建築等的修復或折價費用等證明材料。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