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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舉制的選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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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舉制的選官標準

察舉制的選官標準:

1、察舉制主要是依靠中央的三公九卿、郡守、列侯以及地方上的高階官員,從平民或低階官吏當中按照一定的標準選拔在道德、品行、才能方面符合當時統治階級需要的人才入朝為官。

2、“選”的物件為沒有官職的讀書人,“拔”的物件是下級官吏。按規定,他們都必須是品德高尚、學識才幹出眾的人。由下而上推舉官吏的辦法,在秦代已有,但作為完整選士制度的“察舉制”,則是在西漢時期才開始確立。漢高祖劉邦(公元前206年—前195年在位)雖是“馬上得天下”(靠打仗而奪天下)的,卻深明不能以“馬上治天下”(治國不能靠武力)的道理。所以高祖在十一年(公元前196年)下詔求賢,輔佐帝業。

察舉制,是中國古代選拔官吏的一種制度,它的確立時間是漢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察舉制不同於以前先秦時期的世官制和從隋唐時建立的科舉制,它的主要特徵是由地方長官在轄區內隨時考察、選取人才並推薦給上級或中央,經過試用考核再任命官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