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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公司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當股東會會議作出有關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因此,嚴格意義上的絕對控股是指其中一名股東持有公司67%以上的股權,即能夠控制公司全部重大事項的決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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