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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質押是否需要股東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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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質押是否需要股東會決議

股權質押不需要股東會決議,申請股權出質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設立登記申請書》;

2、記載有出質人姓名及其出資額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影印件或者出質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影印件;

3、質權合同;

4、出質人、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覆印件;

5、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