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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債需要提供的證據有:
1、書面證據應提供合同、借據、公證書、購物發票等;
2、證人證言應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人的證言,開庭時證人應出庭作證,其效力應由法院認定;
3、有無專門機關的技術鑑定結論。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明文規定,證據有下列幾種:
(一)當事人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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