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公證的流程:
(一)當事人要準備以下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
(二)準備好上述材料後,雙方必須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
(三)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後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後果。
(四)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的面前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至此,婚前財產公證的辦證程式履行完畢,當事人就可憑收費單據來領取公證書。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