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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傳的適用物件範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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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傳的適用物件範圍有哪些

拘傳的適用物件包括兩種:

1、經合法傳喚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到案的;

2、根據案件情況有必要直接拘傳的。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拘傳只能適用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其他刑事訴訟參與人員不適用拘傳措施。在實際中,拘傳往往是針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被關押,沒有拘傳的必要。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院解釋》)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規定,訴訟代表人系被告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傳其到庭。故,拘傳的適用物件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訴訟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