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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財產的真正基礎即有佔有,是一種事實,一個不可解釋的事實,而不是權利,只是由於社會賦予實際佔有以法律的規定,實際佔有才具有合法佔有的性質。
對國家機關,法無授權即禁止;對人民大眾,法無禁止即許可。
在民主的國家裡,法律就是國王;在專制的國家裡,國王就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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