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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承租權的法律保護有: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租借物在租借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化的,不影響租借合同的效能。
《城市房子租借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租借期限內,房子租借人轉讓房子所有權的,房子受讓人應當持續實行原租借合同的規則。另一方面體現在建立房子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租借人出賣租借房子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告訴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力。
這些規定確保了房子承租人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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