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的當事人在異地的,可以起訴離婚。若當事人在異地,受訴法院的確定是:
1、若被告離開住所地未超過一年,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若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在異地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若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