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顯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訂立合同時因緊迫或缺乏經驗而訂立的明顯對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關於合同是否構成顯失公平,可從如下方面加以認定:
1、獲利方主觀上存有惡意。即獲利一方故意利用了自己的優勢或他方無經驗過於輕率地訂立或履行了顯失公平的合同。
2、受損方不具備處分自覺和真實自願。
3、合同雙方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