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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碩士研究生畢業,具有碩士學位。
2、本科畢業,具有學士學位,或具有研究生同等學力。
3、不符合上述條件,但有突出貢獻或獲得重大獎勵的特殊人才,經稽核批准可適當放寬入學條件。 錄取後按照在校法學博士生培養方案進行教學安排,聘請博導授課,設定公共必修課、專業必修課、選修課、科研論文,在一年內安排8至12門博士研究生課程,專題講座由授課導師調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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