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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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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補償標準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徵收土地補償標準是:1、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一般是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到10倍。2、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一般按照是以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進行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則會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之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進行計算。3、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的標準,一般是該耕地被徵收之前的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到6倍。但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相關規定,最高不可以超過被徵收前三年的平均年產值的15倍。4、如過被徵收土地上還有相應的附著物或者青苗的,其具體的補償標準,一般按照所在地的省或者自治區或者直轄市規定進行相應補償。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