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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農村土地徵收補償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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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農村土地徵收補償新標準

2020農村土地徵收補償新標準為按照被徵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1、土地補償費,徵用山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山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2、安置補助費,徵用山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3、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徵用土地的,按照被徵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用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