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瀘州農村徵地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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瀘州農村徵地補償標準

瀘州農村徵地補償標準,根據《關於印發瀘州市徵地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的規定:

第五條徵收農村集體土地時,由具備相應土地勘測資質的單位實地勘測,並按國家規定地類標準進行分類的面積作為計算徵地補償的依據。

第六條被徵收耕地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按規定程式公佈,並作為徵地補償計算依據。

第七條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按市人民政府規定標準據實計算支付。

第八條徵收耕地每畝的土地補償費按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10倍計算。安置補助費依據被徵收土地集體經濟組織徵地前的人均耕地面積,按以下標準計算:人均耕地1畝及以上的,每畝耕地按徵地統一年產值的6倍計算;人均耕地1畝以下的每個安置人口按徵地統一年產值6倍計算。

徵收非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上述標準減半計算。

第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部分徵收的,由徵地單位按徵收土地面積以每畝500元的標準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於集體經濟組織對剩餘土地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