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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前的債務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另一方要償還。但能夠證明這筆債務確實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以及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除外,另一方不需要償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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