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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自產產品形式發放的,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2、以外購商品形式發放的,應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下列專案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用於非增值稅應稅專案、免徵增值稅專案、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3、以購物券形式發放的,不需做增值稅處理。
【法律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五款,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視同銷售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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