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本等;
(2)婚姻關係證明,如結婚證、戶口本或其他證明;
(3)子女情況的證明,如出生證明、戶口本等;
(4)起訴狀兩份,內容包含原被告身份資訊、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5)其他證據材料,如房產證、行駛證、銀行存款、股票、債權債務證明等。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