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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起訴離婚需要哪些手續及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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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起訴離婚需要哪些手續及材料

異地起訴離婚需要的手續是:

1、寫好離婚起訴書;

2、準備訴訟離婚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離婚起訴書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離婚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傳送起訴書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傳送傳票;

7、開庭,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

異地起訴離婚需要的材料是:

1、起訴書以及結婚證、身份證影印件;

2、婚姻關係的證明;

3、婚後感情、離婚原因的事實或證據;

4、住房情況的證明材料;

5、如果雙方對共同財產有爭議,那麼要提供共同財產的清單。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