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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被檢察院叫走的,應當在24小時內偵查結束,構成犯罪應採取強制措施,構不成犯罪應立即放人。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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