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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程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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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程式有哪些

(1)申請和受理。

申請,是指一方當事人根據合同仲裁條款或事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發生的爭議依法請求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的行為。受理,是指仲裁機構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後,認為符合受理條件,決定立案進行仲裁的程式。

(2)仲裁庭的組成。

仲裁機構仲裁案件,不是仲裁委員會直接仲裁,而是通過一定的組織實現的,這個組織稱為仲裁庭。

(3)開庭和裁決。

開庭是仲裁庭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蔘加下,對仲裁請求進行實體審理和裁決的活動。裁決是仲裁審理的最終程式,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仲裁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仲裁協議;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