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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程式是指雙方當事人將所發生的爭議根據仲裁協議的規定提交仲裁時應辦理的各項手續。
【法律依據】
《仲裁法》第四條規定,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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