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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不可以有副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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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不可以有副業嗎

公務員不可以有副業,公務員不可以經商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公務員法明文規定禁止公務員參與經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九章第五十三條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1、散佈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2、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3、玩忽職守,貽誤工作;4、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5、壓制批評,打擊報復;6、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7、貪汙、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8、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9、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10、洩露國家祕密或者工作祕密;11、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12、參與或者支援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13、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14、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