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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學校相關規章制度有此規定,且校規不違法,當遲到行為確實違背學校規章制度時,可以依據學校有關規章制度辦理。
如學校規章制度中對此沒有明確規定和說明,則不能因此開除學生。
《普通中等專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第四十條:學生打架鬥毆、行凶、賭博、偷盜等屢教不改者,品行惡劣、道德敗壞,造成較嚴重後果者;一學期曠課超過72學時或在學期間曠課累計超過108學時者,可酌情給以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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