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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逮捕以後多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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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逮捕以後多久處理

刑事逮捕以後偵查時間一般為2個月,但是最長可以達到7個月,偵查後交由檢察機關審查起訴1個月,案情複雜的可以延長半個月,發現需要補充偵查的,每次補充偵查期限為一個月,可以補充偵察兩次。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175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