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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徵地補償款雖然是婚後所得,但是是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所以應屬於一方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款、安置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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