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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告不到庭,法庭能查清案情的,可以缺席判決,但因為沒有充分陳述事實以及提供證據的,被告將承擔由此產生的不利結果。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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