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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時間上面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在審限內,一審的普通程式,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簡易程式3個月內審結。
司法實踐上面,如果適用的是普通程式通常在一個月後開庭,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通常在一個月內開庭。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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