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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公證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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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公證如何辦理

婚前財產公證分為兩種形式:未婚夫妻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達成協議,辦理公證。

準備好個人身份證明(身份證、戶口薄、結婚證等)、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和雙方已經擬好的協議書,到公證機關進行申請。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