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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孩子多大有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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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孩子多大有選擇權

我國法律規定年滿10週歲的孩子,在其父母婚姻解除後,法院會尊重和適當參考孩子本身的個人意願,作為判決監護人的一項依據。父母離婚,小孩撫養權的歸屬應當從有利於小孩健康成長的原則來決定,而處於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對於小孩的撫養權一般先由男女雙方協商解決,雙方協商解決不了起訴到法院,法院會根據雙方的扶養條件、教育背景、小孩年齡以及男女雙方是否存在不適合撫養小孩的特殊情形來判決。具體而言法院會綜合考慮男女雙方的工作時間、經濟收入情況、住房條件、與孩子相處的時間、家人能否幫忙一起照顧小孩、學歷等情況。這裡的特殊情形是指一方長期存在家暴、遺棄、虐待小孩的情形或者是自身存在吸毒、賭博的惡習且屢教不改。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五條,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