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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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