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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破裂認定的標準是: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可以認定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有: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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