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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福利院領養孩子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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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福利院領養孩子的條件

1、結婚多年,並經區縣一級醫院確診一方無生育能力;

2、無已過繼或領養兒童,具有撫養幼兒的經濟能力;

3、持城市正式居民農村戶口的夫妻,可攜帶戶籍證明、區縣一級醫院出具的一方無生育能力證明,及由夫妻雙方單位加具意見的領養嬰幼兒申請書,直接前往兒童福利院申請辦理領養登記手續。

經院方稽核後,即可待領。待有可領養嬰幼兒時,由院方通知辦理領養手續。試養一個月後,雙方如無異議,即由院方將嬰幼兒戶口遷移證以及領養證明交領養人辦理入戶,正式確認親屬關係。

法律依據:

《收養法》第六條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年滿三十週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