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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重整是公開發行股票和公司債的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可能,但有重建希望與價值的,由其利害關係人申請,經法院裁定準予重整,使之得以維持和更生的一種制度。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70條,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佔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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