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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吸毒史的公民會被納入動態管控,並可能在乘坐交通工具前進行檢測,但不會禁止乘坐飛機;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二條,公安機關可以對涉嫌吸毒的人員進行必要的檢測,被檢測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對拒絕接受檢測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其派出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強制檢測;
3、吸毒記錄可以消除,連續接受派出所監督檢測三年以上,有相關記錄證明,就可以要求派出所開具證明,然後申請取消身份證資訊報警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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