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好地為納稅人服務,保證各辦稅服務廳的平穩執行,2019年1月的納稅申報截止期限從2019年1月15日延長至2019年1月18日。
據瞭解,納稅申報期限是指由具體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定。每個人、扣繳義務人適用的具體申報時間主要由其納稅期限或扣繳稅款的期限限定。納稅申報期限是根據各個稅種的特點確定的,各個稅種的納稅期限因其徵收物件、計稅環節的不同而不盡相同,同一稅種也可以因為納稅人的經營情況不同、財務會計核算不同、應納稅額大小不等,申報期限也不一樣,可以分為按期申報納稅和按次申報納稅。
1、1月(所屬期為2018年12月)納稅申報期限為1日―15日;
2、1月流轉稅(按月申報)、個人所得稅申報期限、稅控裝置抄報稅期限為1日―15日;
3、1月流轉稅(按季申報)、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期限為1日―15日。
為更好地為納稅人服務,方便納稅人在本月多項稅收政策調整、多個系統上線執行期間申報繳稅,保證各辦稅服務廳的平穩執行。經研究決定,本月的納稅申報截止期限從2019年1月15日延長至2019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