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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院根據現有辦學條件和需求合理確定各專業(類)接收人數,每個專業接收人數不少於3人,學院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調整專業申請條件和考核細則;
2、教務處對學院上報的接收計劃及考核細則進行稽核並予以公佈;
3、學生向所在學院提出專業調整申請,經學院審批同意後報教務處,學生可在全校範圍內申請調整專業,最多可填報同一學院開設的兩個專業志願;
4、學院組織考核並確定擬接收學生名單;
5、教務處稽核公示擬調整專業學生名單,學校審批公佈准予調整專業學生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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