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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傷事故車輛如何拿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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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傷事故車輛如何拿回

一般來說當公安機關下達的責任認定書出來後,當事人就能取回其被扣的車輛

【法律依據】

《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38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