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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證明丟失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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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證明丟失怎麼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理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兩年備查。所以啊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丟失勞動者是可以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補辦一份解除勞動關係證明,一般用人單位都會有存檔。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補辦,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