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窩藏罪包庇罪偽證罪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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窩藏罪包庇罪偽證罪區別

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窩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

窩藏、包庇罪與偽證罪的主要區別在於:

1、包庇罪是一般主體,而偽證罪為特殊主體,偽證罪只限於證人、鑑定人、記錄人與翻譯人。

2、包庇行為發生的時間沒有限制,而偽證罪則只能發生在判決以前的偵查、起訴、審判過程中。

3、包庇罪是通過使犯罪人逃匿或者採取其他庇護方法,使其逃避刑事制裁,偽證罪掩蓋的是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犯罪情節。

4、包庇罪物件既可以是未決犯,也可以是已決犯,而偽證罪所包庇的物件只能是未決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