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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承包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應承擔以下責任:
(1)按照合同約定的日期準時進入施工現場,按期開工;
(2)接受發包人的監督;
(3)確保建設工程質量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
(4)發包人經檢驗驗收未按期付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經催告仍不付款的,凡可折價、拍賣的工程,承包人可以訴請人民法院解決,確保自身利益不受損失。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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