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騙性交易的行為包括以下四種:
第一、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這種行為是指未經商標所有權人的許可而擅自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行為,既侵犯了商標所有人的商標專用權,同時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二、與知名商品相混淆的行為。
第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使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這種行為使被冒用名稱或姓名的企業的競爭優勢因此而被削弱。
第四、偽造、冒用各種質量標誌和產地的行為。
法律依據: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